碳交易监管及惩戒
《管理办法》确立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由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三级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技术规范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省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管。设区的市级部门负责配合省级实施监管。
根据《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检查有关信息系统等方式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就有关问题要求作出解释说明。此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与市场监督管理、证券监管、银行业监管等部门和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机制。随着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交易产品的增加、交易方式的丰富,以及交易规则的变化,碳交易市场可能会面临不同监管部门的要求。另外,根据《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碳交易主体的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
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碳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除前述碳合规风险以外,交易主体亦存在因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甚至可能会涉及到行政、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引起充分关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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