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处罚与激励相结合的碳交易政策体系
目前,各个试点针对不履约、不按规定报送报告等行为,出台了一系列惩罚措施。[9]单纯依靠惩罚措施,并不能杜绝各类不履约、推迟履约和其他违规现象。在现有碳交易机制下,控排单位按时履约,如果仅仅导致其经营成本的增加和经济效益的下滑,那么必然导致履约动力不足。[10]在信息不完全对称的情况下,主管部门无法保证处罚金额大于履约成本。当履约成本大于罚金时,经济人自然选择违约,处罚机制会失去威慑力。即便是将履约情况与信用等级、项目审批和政府资助相挂钩,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交易动力不足的问题。
除了对违约企业进行处罚外,政府也应该出台激励机制来推动企业自主参与碳交易。政府应该制定一些与控排单位长远发展密切联系的激励措施,使其能够为了自己的发展真正投入到碳市场,激活碳交易。例如,政府可以把碳交易与税收政策联系起来,对自主开展节能减排和技术创新的控排单位,给予一定的政府资助和税收优惠。同时,采取一定的措施稳定碳价,确保碳排放权的稀有价值和市场交易者的经济利益。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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