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用是否具有可互换性(fungibility)
碳信用是否可互换的问题,也可以理解成碳信用是否可以被视为一种“种类物”——现实生活中,例如黄金、货币等都属于法律上的种类物。“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由于其具有可互换性,其交付义务不能得到免除,义务人仍然可以通过交付同类物履行交付义务。所以,有关碳信用可互换性的讨论,也就是关于在特定情形下一个碳信用单元是否可以替代另一个碳信用单元来实现相同的功能的讨论。
实现碳信用的可互换性将在提高碳信用流动性、简化交易流程和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对碳信用交易产生积极的作用。以融资中的碳资产担保情境为例,根据UNCITRAL制定的《担保交易示范法》(UNCITRAL Mode Law on Secured Transactions),取得对担保占有的担保权人在担保权灭失后需要将担保物归还给担保人,我国《民法典》中对质权人也有类似的要求。此时,如果碳信用被视为可互换的资产,将为交易参与者提供更大的灵活性——担保权人在担保权消灭时可以更灵活地归还其他等值的碳信用,而不仅仅限于特定的碳信用。这不仅简化了操作流程,还降低了各方因特定碳信用的归还而产生的交易成本。
碳信用的可互换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从合同实践的角度来看,如果自愿碳市场交易参与者在交易不同类型的碳信用时使用相同的合同条款,那么这些碳信用可能被视为可互换;从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的角度来看,根据特定签发标准核算签发的碳信用因核算出现错误等原因导致已发放的碳信用需要被撤销时,账户持有人只能通过放弃其持有的在同一签发标准下签发的对应数量的碳信用进行冲抵,这时碳信用是否具有可互换性与各第三方签发注册平台间是否具有互操作性相关;从“抵销”这一最终用途的角度进行考量,由于碳信用的测量方式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统一性,即每个碳信用单位对应的是减少或清除大气中的一吨温室气体,所以在一定情境下碳信用可以被视为具有可互换性。但是考虑到不同种类的碳信用签发标准不同,所以市场参与者往往不会一概地将不同种类的碳信用视为具有可互换性。
因此,在探讨推动碳信用互换性的实现时,需要考虑市场标准、合同规范以及技术互操作性等方面的协同发展,致力于推动碳市场提供更大的流动性和降低交易成本的机会。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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