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用法律性质的国际前沿学术探讨

文章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 苏萌 , 席索迪 和2024-02-23 12:41

碳信用的存在是否依赖于签发、登记的第三方平台

 
国际主流碳信用种类是由第三方平台签发的。如果这类第三方平台因破产等原因不复存在,是否会影响碳信用持有人在该平台开立的账户中存在的碳信用?与会代表对这个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
 
这个问题本质上仍然依赖于对碳信用法律性质的判断。如果认为碳信用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其存在会更加依赖于运营碳信用账户的平台。在这类第三方平台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债权关系就会变得复杂,碳信用持有人并不当然取得其账户中碳信用的所有权,相关碳信用的相关权益可能会被纳入第三方平台的破产财产中进行清算和分配;而如果认为碳信用的法律性质偏向物权,那么碳信用作为独立存在的物,其存在并不依赖于运营碳信用持有人账户的平台。即使第三方平台破产,碳信用持有人依然对其账户中持有的碳信用拥有权利,并有权要求对碳信用进行交付。
 
在认为碳信用基于物权性质独立于第三方平台而存在的情形下,虽然有助于确保碳信用在破产情况下的相对稳定性,从而保护碳信用持有者的权益,但是在实操层面仍然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
 
首先,碳信用在第三方平台不存在的情况下是否仍然具有经济上存在的价值,即碳信用的经济价值是否依赖第三方平台存在。市场对于碳信用的认可既受到碳信用的质量、可追溯性和市场透明度等自身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各国碳市场的法规框架、国际社会对碳减排的关注程度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其中自身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第三平方台相关签发、登记标准或规则的制约。由于影响碳信用经济价值的因素较多,不仅包括法律因素,还包括市场供需关系、政策因素、技术因素等,所以判断碳信用的经济价值时要对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其次,第三方平台在碳市场中充当着重要角色,包括标准的制定、签发、登记和交易等。由于项目业主依据其标准申请签发的碳信用往往都登记在开设在该平台的账户里,所以平台不存在,可能会涉及到碳信用的存档、管理和交易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投资者和碳信用持有人的权益,需要考虑借鉴金融基础设施的模式,建立一个独立的、稳妥的托管机制。这样的机制可以确保碳信用的透明、安全、可追溯的管理,有助于维持市场信任,避免投资者因平台破产而面临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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