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认为碳信用具有物权性质对融资有哪些好处?
尽管碳信用的法律性质在国际上的讨论中尚无定论,但是在物债二分的大陆法系下,将碳信用视为具有物权性质带来了一些潜在的制度优势。
首先,这种法律定位使碳信用的权利关系更为明晰,碳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第三方平台的自身信用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融资交易提供了更高的确定性,有助于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提高了融资交易的可预测性,为投资方和债权人提供更安全的交易环境。
其次,如果认为碳信用具有物权性质,在大陆法的体系下,除了通过占有确立有形动产的权属,无形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属通常建立在登记基础上。这种登记制度使碳信用更容易进行权属查证和转让,简化融资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
同时,由于物权在法律上更容易被明确和强制执行,所以将碳信用视为物权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可靠的担保。银行和金融机构通常更愿意接受物权作为担保,因为这能够为借款人提供更清晰的法律保障,减少潜在的风险。
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不少以碳配额和碳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实践。在我们参与过的交易中,金融机构以碳配额或碳信用作为担保,向持有碳排放权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不少地方
试点碳排放权交易所已经先行先试,提供了较为完善的登记、冻结碳账户中的碳排放权功能;不少金融机构除了在地方
试点交易所进行担保登记之外,还会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上将碳排放权担保进行登记。在法律法规缺乏明确指引的前提下,这种双重登记的安排为债权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确定性问题上也给出了比较明确的积极观点。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
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法发〔2023〕5号)也明确维护碳资产担保合同的效力,支持质权人就经登记的出质碳资产优先受偿。上述司法意见体现出将碳配额、碳信用视为类似于可以设立担保的物权的一种司法态度,对于稳定市场预期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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