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对待碳抵消机制
一是修订和发布碳抵消机制相关政策。为完善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应结合国内外最新形势尽快修订相关管理规范,尽早出台全国碳市场体系下抵消机制的详细规则,明确抵消机制的使用条件,包括对可用于抵消的信用类型、项目种类、签发时间、地域范围、温室气体范围、抵消比例、减排量核查与核证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尽早推动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重启。
二是优化CCER标准,发挥自愿减排市场对全国碳排放权市场补充延伸作用。进一步完善CCER注册登记系统功能,明确CCER注册登记系统与其他相关平台的对接机制,包括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碳排放权
交易系统、清洁结算系统,以及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机制(CORSIA)登记系统等,探索开展上述各系统间的链接、压力测试和试运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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