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3.4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1)实施项目活动的土地为符合国家规定的竹林,即郁闭度≥0.20、连续分布面积≥ 0.0667 ha、成竹竹秆高度不低于 2 m、竹秆胸径不小于 2 cm 的竹林。当竹林中出现散生乔 木时,乔木郁闭度不得达到国家乔木林地标准,即乔木郁闭度必须小于 0.2;
(2)项目区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壤;
(3)项目活动,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
(4)项目采伐收获竹材时,只收集竹秆、竹枝,而不移除枯落物,项目活动不清除竹林内原有的散生林木;
(5)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i)符合竹林科学经营和水土保持要求,松土锄草时,沿等高线方向带状进行,对项目林地的土壤管理不采用深翻垦复方式;(ii)采取带状沟施和点状篼施方式施肥,施肥后必须覆土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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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用附录 1所列的一项或多项竹林科学经营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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