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3.2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1) 实施项目活动的土地为符合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即郁闭度≥0.20,连续分布面积≥0.0667公顷,树高≥2米的乔木林;
(2) 本方法学(版本号V.01.0)不适用于竹林和灌木林;
(3) 在项目活动开始时,拟实施项目活动的林地属人工幼、中龄林。项目参与方须基于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中的林组划分标准,并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来确定是否符合该条件;
(4) 项目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或规程;
(5) 项目地土壤为矿质土壤;
(6) 项目活动不涉及全面清林和炼山等有控制火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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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除为改善林分卫生状况而开展的森林经营活动外,不移除枯死木和地表枯落物;
(8) 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i) 符合水土保持的实践,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
(ii) 对土壤的扰动面积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
(iii) 对土壤的扰动每20年不超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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