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3.1 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1) 项目活动的土地是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造林地权属清晰,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
(2) 项目活动的土地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的范畴;
(3) 项目活动不违反任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且符合国家造林技术规程;
(4) 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土壤扰动面积比例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且20年内不重复扰动;
(5) 项目活动不采取烧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炼山)以及其它人为火烧活动;
(6) 项目活动不移除地表枯落物、不移除树根、枯死木及采伐剩余物;
(7) 项目活动不会造成项目开始前农业活动(作物种植和放牧)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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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法学的适用的碳汇造林活动不包括竹子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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