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电合一”与“证电分离”
对于没有接入电网的独立绿电生产和消费,可知是谁、何时生产,由谁、何时消费的。对于接入电网的绿电,由于电力生产和消费主体是大量的、动态的、且电能生产与消费过程是同步完成,可以精确知道绿电是谁、在何时生产,但无法一一对应地知道绿电是由谁消费的。由于绿证是以上网电量为依据核发,绿证对应的绿电事实上已经消纳完成,不存在有证无电情况。“证电合一”与“证电分离”都只是证明绿证(绿电)购买者在名义上(虚拟)消费了由谁、在何时生产的绿电。“证电合一”下,通过电力交易合同使绿电购买者从数量上真实消费了合同上的绿电;而“证电分离”下,绿电已经被消费,但只有出售绿证后才能证明持证者名义上消费了绿电。只是“证电合一”下,绿电合同完成后即完成了绿证转移并支付绿电(绿证)价格;“证电分离”下,绿电已经消费,只有当绿证交易后才明确了绿电归属并体现出绿证的市场溢价部分。“证电合一”是提前签订的绿电消费中长期合同,有利于提前安排生产和调度,而“证电分离”会让购买者有更多的时间考虑是否要选择绿证(绿电),增加绿证交易自由度,对刺激绿电需求和服务绿电需求有一定作用。因此,应保留“证电合一”和“证电分离”两种方式,使其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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