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电消费配额
2019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明确了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主体为消费端消纳责任,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按省级行政区域下达电力消费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从内涵上看可简称为“绿电消费配额制度”。绿电消费配额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配额和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配额。承担绿电消费配额的市场主体有两类:第一类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第二类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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