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应当确认环境人格权、环境公共地役权和环境获益权
环境权的公共性决定了环境权应当主要通过公法予以保护,而环境权的个体性则说明私法在环境权的确认和保护中也有重要作用,我国民法典不应缺席。当然,相对而言,环境人格权尤其是与相邻关系有关的环境人格权,私权色彩较强,更有必要通过民法予以保护。环境公共地役权和环境获益权的私权色彩较弱,但民法典仍然可以对其作出原则性的、一般性的规定,然后再由相关的具有较强公法色彩的自然资源法进行具体规定。换言之,民法典中关于环境公共地役权和环境获益权的原则规定乃是私法与公法沟通和交融的桥梁与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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