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的中国生成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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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统梳理了环境权在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的境况,揭示环境权在我国正在生成、发展的图景,并认为环境权是公共性和个体性的有机统一,离不开私法的确认和保护。
作者简介
吴卫星,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环境权、环境规制、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兼任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
专家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文章结构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现行法律规范中的环境权
三、司法裁判中的环境权
四、环境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的类型化展开
(一)环境人格权
(二)环境公共地役权
(三)环境获益权
五、结论
(一)环境权是公共性和个体性的有机统一
(二)我国民法典应当确认环境人格
内容摘要
环境权是一项新兴的宪法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文确认该权利, 但是一些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以及司法裁判已经对于环境权或者环境权的某些子权利予以承认和保护。环境权在我国属于正在生成中的权利, 其与一般民事权利的区别在于具有一定的公共性, 但是仍然不失为个人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对生态文明和
绿色发展理念予以积极的回应, 在人格权编和物权编中规定环境人格权、环境公共地役权和环境获益权。
关键词
环境权;民法典;环境人格权;环境公共地役权;环境获益权;
问题的提出
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伴随着生态危机的全球化,环境权理论与学说逐渐登上历史舞台。环境权的主张基本上有两大类:一是作为公法上的权利(尤其是宪法基本权利),一是作为私法上的权利。日本学者岩间昭道认为,所有国民拥有“支配环境、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是指环境权作为基本的人权和私权,应由国民共同享有。作为人权的环境权是指国民享有的要求政府保持周边良好环境的权利;作为私权的环境权,是指即使没有发生有损人的健康的具体被害事实,国民仍有通过诉讼要求对这种侵权行为予以停止的权利。从国内外学术研究来看,不乏分别从公法与私法角度研究环境权的学者和著作。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环境权的公法研究与私法研究这两条进路所取得的成绩是很不相同的。其中公法研究(特别是人权研究的进路)极大地推动了各国环境权入宪,促进了环境人权可司法性的法理与实践的发展。然而,环境权的私法研究似乎对私法制度本身的变革和发展并未发生多大的作用,甚至环境权能否作为一项私法上的权利在我国民法学界并未引起广泛的讨论。自2014年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提出“应当编纂民法典”之后,民法典编纂便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当今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环境权是否应当以及如何融入民法典之中,遂成为我国民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的共同话题。
除了前述环境权公法研究与私法研究的不平衡之外,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权研究存在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现有研究基本都是聚焦于外国环境权的理论和实践,中国问题意识和本土关怀远远不够。作为一名长期研习环境权的学者,值此民法典制定之际,笔者撰写此文意在梳理环境权在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的境况,揭示环境权在我国正在生成、发展的图景,并就环境权内容如何在民法典中予以展开提出自己的见解。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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