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卫星:环境权的中国生成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展开

文章来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吴卫星2022-09-21 14:38

环境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的类型化展开

 
基于前述我国司法实务中“相邻权请求型”与“侵权损害赔偿型”进路存在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将环境权予以类型化,从而有助于澄清环境权的内涵与外延,也有利于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司法实践。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必然要对当今中国的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予以回应,民法典的“绿化”势在必行。这种“绿化”就需要面对环境权的议题,即环境权在民法典中有何地位?环境权是否以及如何规定于民法典之中?虽然三十多年来中国环境权理论研究并未有一统江湖的定论,形成了最广义环境权说、广义环境权说和狭义环境权说等各种学术主张。但是,基本共识仍然是存在的,狭义环境权(自然人对于良好环境的生态性、实体性的权利)大致是环境权提倡者都能接受的“公约数”。如前所述,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权及其子权利(环境安宁权、景观权等)也已获得一定程度的承认和保护。笔者认为,环境权是我国正在浮现或者正在生成中的权利,民法典也应当有所作为,在人格权、物权等部分应当对环境权的内容有所体现。进而言之,环境权的内容应当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在民法典中予以体现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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