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属性不明的情况下碳资产担保的效力判定
《民法典》本身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进行了一定缓和。虽然碳资产的权利属性在《民法典》中尚未明确,但这并不意味着碳资产担保合同必然无效或无法以碳资产设定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最高院担保司法解释”)第63条明确:“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主张该担保具有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此规定,“碳资产”作为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非典型担保物,法院将很可能支持碳资产担保合同的效力,而且只要在“法定的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则也倾向于肯定其担保的物权效力(包括但不限于优先受偿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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