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资产属于何种权利?
担保是一个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碳资产担保是否有效,首先要解决碳资产在法律上究竟属于何种财产权利这个前提问题,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倒不是纯粹法理讨论,而是一个直接关系到碳资产担保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会被债权人接受的法律实务问题。
1.初始权利来源于行政许可
从其产生方式上看,企业获得的碳排放配额来源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直接分配,核证自愿减排量在主管部门备案后产生,相关权利均来源于行政许可。
碳交易市场开启后,碳排放配额就成为一种可货币化、可交易转让的资产,被赋予了商品的属性。初始权利来源于行政许可的碳资产,目前已被财政部2019年12月16日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从会计上确认为一种资产(财产):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企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碳排放权资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这说明,碳资产在客观上已经成为一项财产权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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