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财产权利,“碳资产”又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哪一类权利呢?
按照《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包括:物权(第114条~116条)、债权(第118条~121条)、知识产权(第123条)、继承权(第124条)、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第125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第127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益(第126条)。
对照上述权利类别,碳资产从性质上看似乎只与物权最为接近。那么,碳资产是否就属于《民法典》上的物权呢?
《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遵循了“物权法定”原则,重申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规定(第116条),且物权客体必须是“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或“法律”认定的其他客体(第115条)。碳排放权以及核证自愿减排量,显然并非动产或不动产,目前中国也没有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颁布的“法律”对碳资产及其交易进行规范,因此,碳资产目前并不属于民法上“物权”。
也正是由于中国尚无“法律”一级的立法规范碳资产,碳资产不仅不构成《民法典》上的“物权”,甚至也不属于《民法典》第126条所指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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