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资产的权利属性亟需立法明确
应该说,碳资产权益其实就是中国在过去十多年间为应对气候变化、促进
绿色低碳发展而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新型财产权益,虽源于行政许可,具有类似专利权等经行政许可授予的无形财产权的特征,但又具有类似《民法典》上用益物权(如自然资源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的特征,是一项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的特殊权利。
生态环境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设计,不仅规定了碳排放权的登记、交易等环节,也提及有关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碳排放权的保全或强制执行等事宜,这也使得碳权益更具有类似于银行账户存款、证券(股票或债券)的性质。
由于尚缺乏明确的立法依据,碳资产权益目前在中国《民法典》所列的民事财产权利谱系中找不到恰切位置,暂时面临“什么都不是”的尴尬局面。按照《民法典》,这一问题无法通过部门规章解决,而亟需通过“法律”一级的立法予以规范,从而奠定碳资产作为一项民事权益的法律基础、夯实碳资产作为可担保财产的法律依据。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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