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用于担保的碳资产
在中国目前的法规体系下,“碳资产”主要指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和核证自愿减排量。就前述山东、上海、浙江等地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的操作指引,主要针对碳排放配额。但如前文介绍,在中国已有的碳资产担保实践中,两者均已被作为担保财产,主要依据当地碳市场出台的碳资产抵押或质押规则。
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2011年10月开始从地方试点发展起来的。在2021年7月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后,此前已经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多个地方市场(包括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福建等)仍继续运行。因此,目前中国的碳排放配额仍有全国配额和地方配额之分,核证自愿减排量也有全国和地方之分。
1.碳排放配额(Emission Allowance—EA)
在中国现行的碳交易监管规定的语境中,所谓“碳排放权”即指分配给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碳排放配额)。
目前中国的“碳排放配额”,既包括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全国碳排放配额(CEA)(目前主要针对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也包括纳入试点省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本地碳排放配额,如上海市碳排放配额(SHEA)、湖北省碳排放配额(HBEA)、广东省碳排放配额(GDEA)等。
全国碳排放配额是在国家生态环境部每年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及分配方案的基础上,由各省生态环境部门额定分配,并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登记机构已落地湖北武汉)
开户登记;地方碳排放配额由试点地区主管部门分配,并在相应地区的碳配额登记系统登记,如广东碳排放配额(GDEA)在“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登记,上海碳排放配额(SHEA)在“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登记等。目前,碳排放配额以免费分配为主,同时部分试点地区已引入有偿分配机制,例如重庆市已开展碳排放配额竞价和有偿发放。
碳排放配额是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础:若企业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少于被分配的碳排放配额,剩余的碳排放配额可以作为商品出售;若企业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多于被分配的碳排放配额,短缺的配额则必须从碳交易市场购买,因此碳排放配额作为商品在企业之间流通,通过市场化手段完成碳排放配额的合理分配。
2.核证自愿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
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和
履约总体上属于强制性的减排措施,而开发和管理核证自愿减排量则属于自愿减排,一般是指对中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ER),目前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和试点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包括碳普惠项下的核证减排量)。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按照国家发改委2012年6月制定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核证、备案,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系统登记。CCER项目与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
CDM)项目类似。2017年3月,由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发改委暂缓CCER备案申请。
试点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参照CCER的规定设立,例如:
●广东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PHCER),在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登记系统登记;
●北京林业碳汇抵消机制(BCER),在北京碳排放权sws
注册登记簿登记;
●重庆碳惠通项目自愿减排量(CQCER),在重庆本地的碳惠通
平台登记;
●福建林业碳汇减排量(FFCER),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等。
核证自愿减排量,可被纳入国家或试点地区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碳排放单位可以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从而形成中国碳交易市场以配额交易为主导、核证自愿减排量为辅的双轨体系。
《民法典》视野下碳资产担保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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