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策略基金(即原“保本基金”)
(1)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超过2%,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建仓期除外)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应当及时予以应对,审慎作出后续安排,并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避险策略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第一,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稳健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其中,稳健资产应为现金,剩余期限不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1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二,稳健资产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
第三,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第四,稳健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风险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客观研究方法,审慎建立风险资产投资对象备选库,并采取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且应当审慎确定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其中,风险资产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3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5倍;投资于信用等级AA+(含)以上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10 倍;各类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除以各自倍数上限,加上买入上市期权支付的权利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
这里的安全垫相当于保护层,即基金资产净值与到期日投资本金折现后的差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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