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气候变化法未来走向
此次大会成果体现了《巴黎协定》中的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等国际气候治理核心原则,同时符合“国家自主决定”的国际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框架安排,为《巴黎协定》的落实提供了保障。但由于主要缔约方谈判集团的分化重组、利益集团的博弈等原因,并未就以下几个关键性问题达成共识。在2019年举行的气候谈判中,将就相关问题继续进行磋商。
1.波兰气候大会并未就《巴黎协定》第6条“保留市场机制,允许缔约方之间自愿进行减排交易”中市场机制的具体内容达成共识。主要原因是缔约方之一的巴西担忧新的市场机制会使其积累的大量
碳汇作废,因而不同意大会所确定的市场机制细则,最终只能就市场机制问题搁置争议,留待下一次气候谈判。
2.对于IPCC《全球升温1.5℃特别报告》的认可方面,各缔约方间也存在分歧。分歧焦点主要在于对该份报告应表示“欢迎”还是仅表示“注意”。二者看似仅存在语言表述差别,但却从根本上体现着“国际气候法律政策应在多大程度上以科学为基础”这一重要问题。最终,以美国为首的四个国家否决了对报告表示“欢迎”的动议,使得这一科学报告的作用发挥受限。
3.在雄心与力度提升方面也未有实质进展,未来需要各国进一步提升减排雄心,并推动减排目标的落实。目前国际气候治理的突出问题是落实长期目标所需的“雄心”不足。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在波兰气候大会即将结束时的演讲中所指明的,“现在的优先事项是关于减缓、适应、金融、技术合作、能力建设和创新方面的雄心”。其连用五个“雄心”以期表明:是时候将国际气候谈判推向一个新的时代,以实现更大的抱负。
《巴黎协定》“实施细则”成功达成,国际气候变化法未来预计可以通过至少四种方式继续实现更大的抱负。首先,通过解决从巴黎气候大会以来所挥之不去的气候政治难题;第二,通过兼具约束力和灵活性的规则,最大限度地提高所有国家的参与度和执行力;第三,通过强有力的集体和个别审查机制实现动态审议,完善并细化相关规则;第四,致力于在当下解决问题,而不是将其留待今后的谈判[16] 。
值得期待的是,以上所有未决问题将推迟到2019年的下一届CMA会议;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也将于2019年内发布;为了在卡托维兹成果的基础上再接再厉,加强最高级别的气候行动,今年9月将于纽约举行“国际气候变化峰会”,以促进国际气候治理力度的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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