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后续谈判任务亟待完成
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一致通过了《巴黎协定》,是国际气候治理的里程碑和新起点[5] 。《巴黎协定》共29条,包括目标、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等关键内容,并明确2020年后,国家将以自主贡献模式(NDCs)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是国际气候治理机制的框架基础。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气候治理机制,推动《巴黎协定》的真正落实,2016年马拉喀什气候大会上明确提出了缔约方应在两年内完成《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的谈判目标[6] ;2017年波恩气候变化大会进一步就《巴黎协定》实施涉及的各方面问题形成了谈判案文,是一次承前启后的过渡性会议,为波兰气候大会完成“实施细则”的谈判奠定了坚实基础。以此观之,波兰气候大会被称为巴黎气候大会之后最重要的国际气候会议不无原因,其肩负着制定《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的历史使命。正如第24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主席米恰·库尔蒂所言:“没有卡托维兹的成功,巴黎会议就难言成功。”
但此次波兰气候大会涉及此前气候谈判遗留的许多问题,众多议题和文件亟待讨论。各缔约方在谈判时遇到了根本性的分歧,而这些分歧来源已久。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应该赋予它们减缓努力的灵活性,而发达国家则寻求共同的规则,使所有缔约方,特别是新兴经济体负有同样的责任。分歧导致谈判各方间信任不足,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财政支持之充分性及可预测性的不信任。归根结底,只有通过制定切实的行动方案,采取透明的措施,才能够建立信任,大幅提升国际气候治理的行动力。
若此次谈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势必会削弱各国执行《巴黎协定》的决心,并损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的可信度。但波兰气候大会最终成功完成其历史使命,通过了《巴黎协定》“实施细则”,坚定了各国进一步落实《巴黎协定》的决心。继2015年《巴黎协定》通过后,国际气候治理又迈向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二、国际气候变化法最新成果分析
通过此次气候大会,国际气候变化法达成了崭新的成果,为接下来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撑,也使《巴黎协定》的进一步落实成为可能。下文总结了国际气候变化法所达成的崭新成果,并进一步从气候融资、国家自主贡献、透明度问题资以及金和技术转让四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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