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气候领导力的提升
作为重要缔约方的中国对于此次波兰气候大会的态度十分积极,中国政府派出了由有关部门及
专家90余人组成的代表团参加本次大会,介绍中国在
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方面的实践经验,推动各国就《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达成共识。中国还在“实施细则”谈判的困难阶段,接受调解的重任,促使本次谈判最终打破僵局,推动了谈判最终成果的形成,达成了一系列积极成果。既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又展现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中国在国际气候治理上的贡献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肯定。
鉴于此,中国下一步应承担适当的国际气候治理领导责任[17] ,为完善国际气候法律机制贡献积极力量。面对国际气候治理新形势,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同时也是世界碳排放第一大国(总排放量占全球25%以上)的中国,承受着来自国际社会的巨大外部压力。“中国2030年目标”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我国承诺在2030年左右使碳排放达到峰值,这就需要我国最晚于2030年,使碳排放呈现下降趋势。应确保碳排放达峰承诺的实现,以此维护负责任大国形象。同时,为最不发达国家或小岛屿国家等急需气候援助的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加强“基础四国”机制建设,深化与欧盟的气候合作,坚决推动落实《巴黎协定》,提升中国的国际气候领导力。
我国也遭受着环境退化、资源不足的内部压力,亟待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积极进行经济优化调整,坚持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在国内广泛开展低碳行动计划。过去粗放的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未来需进一步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抢占未来
低碳经济的高地,推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这不仅是中国的大国责任,也是中华民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中国现已走入了国际气候治理舞台的中心地带,应积极发挥自身的气候领导力,促进国际变化法的公平正义与效率提升,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同时又充分考虑效率的国际气候法律机制才能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认可。《巴黎协定》“实施细则”在未来的具体实施中势必会遇到新的挑战,我国应进一步提升气候领导力,以在国际气候法律规则的制定中拥有更多话语权,推动国际气候法律机制走向更为公平合理之境。
波兰气候大会达成了制定《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的核心任务,为下一步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撑。文章主要从气候融资、透明度问题、国家自主贡献以及资金和技术转让四个方面,分析了本次谈判的积极成果。总体而言,各方就《巴黎协定》中涉及的自主贡献、透明度、资金支持、技术支持等问题达成基本共识,在现有框架下对具体规则进行了细化,有利于提升各国行动互信。基于上文对“实施细则”的分析不难看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之间的区别继续弱化,但发展中国家仍享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传统的“区别责任”逐步被“灵活性”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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