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洪涛|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与企业碳透明度

文章来源:财会月刊 沈洪涛2019-03-04 11:03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产权性质与企业碳透明度

 
       国资委于2008年初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大力贯彻并加强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使其努力成为推动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主力军。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政府的一种环境规制手段,以实现碳减排为目标,体现了政府的决心[10] 。因此,作为“共和国长子”的国有企业其合法性敏感度更强,会更主动地提高碳透明度来贯彻落实政府的政策方针[24] 。故我们认为相对于非国有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国有企业碳透明度的提高作用更显著。
 
       社会责任报告作为企业自愿披露的重要形式,其成本相对于年报而言较高[20] 。作为不同时代的产物,我国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公司治理、责任负担和对市场的作用上都有着很大的差异[25] 。就削减碳排放而言,国有企业由于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大,其对于短期利益的追求并没有那么强烈,而是更多地追求合规,因而受信息披露成本约束较小[26] 。因此,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实施后,被纳入试点的国有企业为了更好地提高自身的形象与声誉,会选择易于被公众接受和理解的社会责任报告来提高其碳透明度。       根据前文分析,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实施的制度背景下,被纳入试点的国有企业有强烈的动机通过提高碳透明度来进行声誉管理。因此,国有企业会选择披露更多的碳绩效信息,向公众展示其减排的努力和决心。基于此,提出本文的H3及H3a、H3b:
 
       H3:相比非国有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实施对国有企业碳透明度的提高作用更显著。
 
       H3a:相比非国有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实施会推动国有企业更倾向于选择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来提高其碳透明度。
 
       H3b:相比非国有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实施会推动国有企业更倾向于提高其碳绩效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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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把研究样本局限在深圳、北京、上海、天津、湖北、重庆和广东等七个省市的155家试点企业中。同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在选择试点企业时,可能会存在自选择问题,即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本来就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虽然控制变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个体差异对研究结论的影响,但并不纯粹。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本文利用倾向得分匹配法,在控制行业的基础上选择公司规模、地区平均节能减排投入、地区平均人均生产总值、地区平均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比例、地区平均收入等影响企业纳入试点的变量,以及财务杠杆、企业价值、产权性质、盈利能力和上市年限等影响企业碳透明度的变量匹配155家非试点企业,以消除企业个体之间的差异。
 
       为获得一个相对平衡的面板数据,本文将研究区间限定于2012 ~ 2015年。按照研究惯例,我们对初始样本进行了如下筛选:①剔除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因为这些公司的财务数据结构和监管制度与其他行业存在很大差异;②剔除当年被ST/PT的公司年度样本,因为此类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都经过了一定处理;③剔除财务数据存在缺失的公司年度样本。经过上述处理后,本文共得到1193个公司年度观测值。
 
       本文与上市公司层面相关的财务数据均来自国泰安数据库(CSMAR)、万德数据库(WIND)以及色诺芬数据库(CCER)。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试点企业名单来源于各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并经手工整理得到,碳透明度的数据经手工打分得到。此外,为降低数据极端值对研究结论产生的干扰,本文对公司层面的连续变量在1%和99%分位分别做了缩尾处理。
 
       (二)变量定义
 
       根据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中的定义,透明度是指影响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决策和活动的信息披露程度,以及以清晰、准确、及时、诚实和完整的方式进行沟通的意愿。目前我国关于企业碳透明度的实证研究很少,主要原因是缺乏企业碳透明度的数据库和公认的衡量指标。国内外相关研究大多采用的是非政府组织探索制定的碳信息披露框架,其中使用最广泛的是CDP。但是,CDP是通过回复率来衡量披露质量的,存在一个自选择问题;同时其调查的我国企业数目有限,且评价指标方法简单,综合性指标不能从渠道和内容两个方法完全反映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因此,本文在衡量我国企业碳透明度的技术和数据方面进行尝试性探索,在综合各国际气候组织对碳信息披露框架的界定以及各利益相关者碳信息需求的基础上,参考国际上权威的碳透明度评价细则,依据CDP及ISO14004框架,基于渠道和内容两个维度以及碳管理和碳绩效两个角度的十个指标,较为全面地构建适应于我国企业碳透明度的评价指标体系。
 
       内容分析法中的指数法在我国已被充分肯定,也被普遍使用。该方法评价既较为客观,又适用于大样本研究。本研究亦采用指数法,并借鉴已有文献[11,18] 构建的具体方法,从渠道和内容两个维度对碳透明度进行评价。具体赋值方法如下:①渠道:未披露,赋值0分;在年报或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赋值1分;既在年报又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赋值2分。②内容:未披露,0分;有定性信息,赋值1分;有定量信息,赋值2分;既有定性信息又有定量信息,赋值3分。渠道的分值反映碳透明度的可获取性,内容的分值反映碳透明度的详细情况。最后,使用Z-Score方法对得分进行标准化处理并相加,得到样本企业碳透明度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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