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市场化程度与企业碳透明度
转型经济是我国当前最重要的制度特点之一,尽管在这一过程中取得了骄人的成就,但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市场化进程不尽相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也面临着差异化的制度环境[22] 。
通常来说,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市场参与主体的自利行为,企业更有动力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碳透明度,增加企业价值[23]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一种市场导向型的环境规制手段,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相对于非试点企业,试点企业的碳透明度本来就较高,因此机制带来的增量作用较小。而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试点企业的规制作用更大,更能够提高其碳透明度。
综合前文分析,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一方面,由于面临的诉讼风险相对较小,企业自愿披露碳信息的意愿较低。另一方面,相对于需要附加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而言,年报披露的成本更低。因此,企业在权衡碳信息披露成本和收益以后,会更倾向于选择成本较低的年报来提高碳透明度,达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目的。
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为了满足政府监管要求,获得更多投资者的青睐,以及与其他竞争企业更明显地区分开来,试点企业会在《报告指南》的指引下,“顺水推舟”地提高不易被模仿的碳绩效透明度。综合上述分析,提出本文的H2及H2a、H2b:
H2: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碳排放交易机制对企业碳透明度的提高作用更加显著。
H2a: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实施更能推动试点企业选择年报来提高其碳透明度。
H2b: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实施更能推动试点企业提高其碳绩效透明度。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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