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与企业碳透明度
随着碳市场的兴起和碳交易的活跃,为确保碳交易的公平开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2月10日印发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中第四章规定,重点排放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简称《报告指南》)的要求,对碳排放进行核查和清缴。由此可见,加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企业(简称“试点企业”)在政府的监管压力下需要获取温室气体排放的数据,并向上报告碳信息。《报告指南》的出台也使得试点企业在进行碳信息核算时有了更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从上述分析中可知,企业在政府的规制约束下会进行碳信息的核算,为企业碳透明度的提高增加相关数据信息。同时,提高碳透明度也会给企业带来好处。一方面,根据合法性理论,组织行动是为了获取合法性,即其行为期望被认为是合法的[20] 。环境问题具有外部性,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实施下,企业为了实现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会提高碳透明度。另一方面,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实行配额管理,碳排放量低于或超过限额会对试点企业的收入和支出产生影响,因此企业获取碳信息有利于其对自身进行碳管理。此外,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提高碳透明度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加投资者对企业的了解,减少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者。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实施会推动企业提高其碳透明度。
早期,年报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渠道[21] 。但是,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发布一系列文件鼓励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之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迎来井喷式的增长,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渠道逐渐由年报拓展至社会责任报告[20] 。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所披露的信息既有区别也有衔接之处。一方面,社会责任报告是对年报信息的重要补充和说明。相比年报,企业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对于信息是否披露、具体披露什么以及如何披露有很大的酌定权和选择度[21] 。宋献中等[20] 也通过研究发现年报中的社会责任信息含量明显低于社会责任报告,年报主要披露三大财务报表及附注信息,没有系统而完整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另一方面,年报的对象主要是投资者等相对专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因此年报用词简洁且专业,而社会责任报告的对象主要是更加大众化的利益相关者,因此社会责任报告用词简单通俗、易于理解和接受。
碳信息披露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一种,属于企业自愿披露的非财务信息。因此,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实施以后,由于碳排放量大而被纳入交易的试点企业,为了赢得更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会更倾向于使用酌情权大的以自愿性披露形式为主且可读性强、易于被接受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碳信息披露,进而提高其透明度。 由上述分析可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实施后,碳市场上的交易必然伴随着更加完整及准确的碳信息,以确保碳市场的活跃度以及交易的公平开展;同时,由于碳排放配额制度以及《报告指南》的要求,试点企业需要并能够获取更多详细而具体的碳排放量等碳绩效信息。因此,我们推断碳排放权交易实施后,试点企业会提高其碳绩效透明度。综合上述分析,提出本文的H1及H1a、H1b:
H1: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实施会提高试点企业的碳透明度。
H1a: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实施会推动试点企业通过社会责任报告来提高其碳透明度。
H1b: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实施更能推动试点企业提高其碳绩效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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