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洪涛|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与企业碳透明度

文章来源:财会月刊 沈洪涛2019-03-04 11:03

编者按:绿色经济注重经济和环境的均衡,是一种可持续的良性发展模式。基于此,本刊于2019年第1期推出暨南大学广州区域低碳经济研究基地的碳会计专题论文三篇,此文为第二篇,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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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洪涛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载《财会月刊》2019年第1期
 
沈洪涛1,2(博士生导师)戴  云1   张洁静3

【摘要】以我国在“两省五市”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为准自然实验,选取2012 ~ 2015年我国A股市场155家试点企业,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运用双重差分模型,使用内容分析法构建企业碳透明度评价指标体系,实证检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实施能否提高企业碳透明度、通过何种渠道提高其碳透明度以及具体提高哪方面内容的碳透明度,并进一步跨越“宏观—微观”的思路,检验市场化程度和产权性质对其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碳透明度,企业更倾向于通过社会责任报告提高其碳透明度及其碳绩效透明度;市场化程度越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实施越能推动企业提高碳透明度,其中,企业更倾向于通过年报提高其碳透明度及其碳绩效透明度;相对于非国有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实施更能推动国有企业提高其碳透明度,且国有企业更倾向于通过社会责任报告提高其碳透明度及其碳绩效透明度。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企业碳透明度;市场化程度;产权性质;双重差分模型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9)01-0151-11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一引言
 
             近年来,世界能源消耗剧增,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尤其是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冰川融化、海平面不断上升等生态系统破坏,给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了严重威胁。碳排放过量是主要原因之一[1] 。2013年全球碳项目(Global Carbon Project)统计数据显示,作为制造业大国,我国的碳排放量位列世界之首。因此,我国碳减排行动刻不容缓。
 
       在“稳增长、调结构”的政策指引下,我国2009年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的世界气候大会上郑重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比2005年下降40% ~ 45%,表明了我国在碳减排道路上的决心和毅力。为实现这一减排目标,201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创性地引入发端于欧盟发达资本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并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等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6月,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随后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湖北和重庆等省市也陆续启动。
 
       真实而完备的碳排放数据是交易的先决条件,高质量的碳信息披露是有效控制碳排放量的前提。碳信息披露作为连接政府、企业及投资者的桥梁和纽带,对碳管理碳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2] 。一方面,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有利于政府加强对碳市场的监管,从而保障碳交易的公平开展;也有利于企业更好地进行自身管理,及时有效地分析和把握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与机遇。另一方面,企业的碳信息披露通过降低碳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有助于外部利益相关者获知企业的碳管理能力,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参与,从而提高碳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基于2013年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这一准自然实验研究其对企业碳透明度的影响。
 
       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为背景,进一步拓展了关于企业碳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二是基于企业碳信息披露视角,丰富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实施对微观企业效果的文献研究。三是从内容和渠道两个方面构建具有中国企业特色的碳透明度评价指标体系,避免了碳信息披露项目指标构建中存在的自选择问题,弥补了已有文献指标衡量的不足。四是在实务层面,为推动我国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落实“十三五”规划中的“绿色发展”要求,以及满足资本市场和监管部门对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了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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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回顾 
 
(一)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相关研究
 
       碳排放权交易的研究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陆续启动,逐渐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并相继取得了一些初步研究成果。
 
       早在20世纪70年代,以科斯为代表的学者指出,通过明晰产权的方式,运用市场手段可以实现社会成本内在化,从而形成对环境资源需求和供给的纳什均衡,起到降低交易成本和优化能源结构的作用[3] 。Dales et al.[4] 将科斯的产权理论引入环境污染控制领域,首次提出排污权交易,主张以市场手段治理环境污染。碳排放权交易正是基于排污权交易发展而来。自我国2013年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以来,涌现了一批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优秀文献,但研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效果的文献并不多。
 
       一部分文献主要聚焦宏观层面,研究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实施产生的宏观效果。何晶晶[5] 认为,目前缺少国家层面的碳交易法来规范和约束碳排放权交易,并在借鉴欧盟和美国的法律经验基础上,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法提出了有效的建议。张华等[6] 使用省级面板数据,研究发现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一种环境规制手段,能够遏制现阶段我国的碳排放行为。吴力波等[7] 通过构建各省市的边际减排成本曲线,对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政策的关系进行了研究。
 
       另一部分研究由于缺乏数据的支持,主要通过模型预测推导研究微观企业行为,较少通过大样本数据实证检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微观企业的影响。胡东滨等[8] 基于碳交易市场的仿真模型,通过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仿真系统,研究了产品市场和碳交易市场结构对碳交易市场运行效率的综合影响。张薇等[9] 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进一步梳理和回顾,提出了碳排放权会计的逻辑框架,并对碳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进行了细致的阐述。沈洪涛等[10] 开创性地使用微观企业数据研究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对企业减排效果产生的影响及机制。
 
       (二)碳信息披露相关研究
 
       目前有关企业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文献,大部分着重研究环境信息披露这一主题[11-13] 。对企业碳透明度的研究是在环境信息披露框架下展开的。碳信息披露本质上属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范畴,但少有文献深入细致地研究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陈华等[14] 通过梳理已有的碳信息披露文献,基于碳信息披露目标视角界定了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应涵盖的内容。Luo et al.[15] 对2009年标准普尔500家企业碳信息披露项目数据进行实证,发现企业碳信息披露的主要压力来自公众和政府,并且经济压力与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决策具有显著相关性。方健等[1] 通过选取总部在欧盟的世界500强企业2010 ~ 2011年碳信息披露项目数据,验证了供应链成员间信息共享程度越高的企业,其碳信息披露质量也越高。
 
       另外,国内外学者对于碳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主要存在三种衡量方式:是否披露的二元变量法、内容分析法以及碳信息披露项目指数(CDP)。二元变量法研究的是企业是否披露的问题,不能深层次地反映披露程度[16] ;内容分析法主要是根据学者研究的问题从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获取所需的信息[17] ;CDP主要是以问卷回复率来衡量企业碳信息披露的质量,这种方法存在自选择的问题,且忽视了企业关于碳信息披露的具体渠道和内容,综合评价方法相对简单,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情况[18,19] 。
 
       (三)文献回顾小结
 
       已有文献仅仅是基于宏观视角研究碳排放权试点地区的实施情况,并通过模型对微观企业进行规范性分析,较少有文献实证分析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微观企业的影响。同时,对碳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也局限于使用CDP的数据进行分析。此外,并未发现有文献研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企业碳透明度的影响。因此,本文创造性地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视角,以2013年开启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为准自然实验,根据我国企业实际情况,采用内容分析法,从内容和渠道两个方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碳透明度评价指标体系,并结合双重差分模型和倾向得分匹配法研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企业碳透明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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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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