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排污许可制度间的衔接工作落实不到位
排污许可制度是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政府通过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方式将排污权分配给相关污染排放企业,企业根据预期需要排放量进行排污权交易,预期排放量大于许可证规定排放量的企业从排污权市场以货币形式购买排污权,实际排放量小于许可证规定排放量的企业从排污权市场以货币形式出售排污权,实质上就是排污权通过市场机制在各污染源之间合理配置的过程。
从当前各地区的开展情况上来看,各地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制度尚未有效衔接。污染指标量的差异化、主体范围的不一致以及有效期限的交错使得两者的衔接难度加大。在污染指标量方面,新建企业的排污量难以有效估计,交易指标量和实际排污许可证指标量存在巨大差异;主体范围方面,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比排污权交易的主体种类范围更广泛;有效期限方面,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为1年,而排污权的使用年限大多被限定为5年或10年,还分为可延期和不可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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