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初始指标初始分配不公平,定价方法不统一
排污权初始指标分配缺乏公平性和灵活性。很多地方的初始分配遵循的是“相等即公平”的理念,所有区域、行业、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分配。在排污权有偿化制度确定之前建立的老企业在初期无偿取得排污权利,相对于新建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而在后期所有企业以相同价格取得排污权,这种“相等”实际上并不公平。并且,对于不同行业、企业“一视同仁”无法激励企业减排,甚至会出现“鞭打快牛”的现象。
另一方面,有偿分配涉及定价问题,目前试点地区各自制定有偿分配方式和定价方法,很多地方公布了各项主要污染物的指导价格,但是这种定价指导意见具有“地域性”,地区差异性很大,往往不能恰当体现环境容量的稀缺程度。各地的污染物交易价格相差甚远,如山西的二氧化硫排放权指导价格为18000元/吨,排污指标长期有效,而重庆排污指标有效期为1年,每年清缴核定,价格约为1000元/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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