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原因会导致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业务会员资格被取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交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一年内两次被暂停会员资格;
(二)会员资格被暂停后,未按海交中心要求进行整改;
(三)不遵守海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造成重大损失;
(四)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客户的行为,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
(五)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违约行为,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
(六)海交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海交中心可以根据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会员违法违规或违反海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海交中心有权责令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同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要求整改;
(四)通报批评;
(五)暂停受理业务资格申请;
(六)暂停各类业务资格;
(七)市场禁入;
(八)提请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处理。
海交中心采取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监管措施时,可视情况通报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海交中心监管,按照海交中心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会员对海交中心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海交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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