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业务会员应履约哪些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海交中心相关制度;
(二)维护海交中心的利益,不从事有损于海交中心利益的活动,共同促进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三)接受海交中心的监督和管理,配合海交中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四)对提交海交中心的各类资料、报告、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五)根据海交中心的规定,向客户充分介绍业务规则并揭示风险;
(六)按时缴纳海交中心规定的会员费;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海交中心规定的方式和要求缴纳入会费、年费等费用。收费标准由海交中心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会员拖欠海交中心相关费用的,逾期一个月后海交中心向其发送催款通知,并暂停其办理相关业务,逾期三个月后海交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海交中心查阅。
第十八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业务纠纷的,相关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海交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 会员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提请海交中心予以调解。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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