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业务会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海交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一)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二)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三)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四)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碳排放权交易所处罚;
(五)海交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交中心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不遵守海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扰乱、操纵市场;
(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客户的行为;
(三)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违约行为;
(四)海交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上述情形消除后,海交中心根据会员的申请决定是否恢复其会员资格。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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