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业务会员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海交中心的规定,申请各类碳排放权交易衍生业务资格,并充分利用海交中心
平台和相应资源,开展与其业务资格相适应的业务和活动;
(二)参加海交中心组织或提供的各类交流、培训等活动;
(三)对其他会员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四)参与海交中心统一组织的各类市场开发活动;
(五)优先参与海交中心的创新业务,并享有其他新增业务服务;
(六)对海交中心的市场管理工作提供相应建议;
(七)海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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