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交中心”)
碳排放权业务会员的
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维护碳排放权市场秩序,保护各市场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经海交中心审核批准,有权在海交中心开展咨询、资产管理、约定购回等碳排放权交易衍生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会员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海交中心章程、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海交中心自律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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