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修订稿)【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9-03 23:16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四十八条碳排放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涨跌幅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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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交易所实行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会员和客户持有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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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碳排放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会员或客户的配额持有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被交易所指定必须报告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五十一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按有关规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和最大持有量限额。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五十二条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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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交易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按照交易手续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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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综合类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结算担保金,用于应对综合类会员及其客户的违约风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五十五条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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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停该违约会员的买入申报;(二)动用该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三)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四)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交易所代为履约后,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会员应当及时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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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或其他业务细则,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所对该会员或客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一)限制入金;(二)限制出金;(三)限制相关账户交易;(四)冻结相关配额或资金;(五)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其他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五十七条交易所制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风险管理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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