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修订稿)【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9-03 23:1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三)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四)交易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和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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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为综合类会员的,除满足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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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符合要求的业务运作规则、风险管理制度;(二)具备5名以上具有碳排放交易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三)具备符合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技术系统,并具有从事代理相关业务的营业场所;
(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规模、交易量等情况对综合类会员数量进行调整和控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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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交易所从事碳排放交易、结算业务;(二)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碳排放交易的信息和服务;(三)本规则及其他业务细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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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细则和有关决定;(三)按照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四)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五)履行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中规定的相关义务;(六)交易所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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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交易所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应当指定会员代表一名、联络员若干名,负责与交易所之间进行各种沟通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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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限制、暂停其业务或者调整、终止其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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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侵害客户利益的;(二)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进行交易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除外);(四)不再具备会员资格和条件的;(五)违反与交易所签订的协议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六)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会员不再具备本规则第十四条或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应当主动提交书面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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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客户委托综合类会员进行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并由综合类会员将委托协议提交交易所备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条客户参与碳排放交易,应在综合类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向综合类会员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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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户登记表;(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交易所、登记管理机构和结算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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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综合类会员在为客户开户前,应向客户充分揭示碳排放交易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二条综合类会员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应分账管理,并定期向交易所报告自营账户和代理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资金。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十三条综合类会员应严格按照客户的委托进行交易。客户对其委托的交易承担全部责任。客户在交易中违约的,会员应当以自有资金先行承担违约责任,并取得对违约客户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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