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修订稿)【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9-03 23:16

第四章 配额买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四条会员从事碳排放交易应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客户从事碳排放交易应该根据其与综合类会员签订的委托协议,由综合类会员代理开户,一个客户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综合类会员处开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二十五条碳排放交易以1吨为最小变动单位,以0.1元/吨为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碳排放交易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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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挂牌交易,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会员或客户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买卖申报,交易系统对买卖申报进行单向逐笔配对的公开竞价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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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挂牌交易的报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一)会员号及客户交易编码(若有);(二)配额种类;(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报价的内容及方式。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八条会员或客户在交易所申报卖出配额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易账户内可交易配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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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交易所不实行保证金交易,会员或客户申报买入的配额金额不得超过交易账户内可用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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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当买入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卖出申报价格,则配对成交。成交价为买入申报价格、卖出申报价格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每日首笔交易的前一成交价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三十一条报价被交易系统接受后即刻生效,并在该交易日内有效。报价生效后,交易账户内相应的资金和配额即被冻结。未成交报价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在该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在交易暂停期间,交易系统不接受任何报价或撤销报价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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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买入或卖出的配额当日内不得卖出或买入。卖出配额的资金可用于该交易日内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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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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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五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成交不足五笔的,以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收盘价为计算下一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准。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五条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单笔买卖申报超过10万吨时,交易双方应当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达成交易。协议转让交易双方应当拥有与买卖申报相对应的配额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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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成交量在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配额成交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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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协议转让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当日收盘价的±30%之间协商确定。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三十八条会员通过其拥有的交易业务报送渠道向交易所交易系统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凭证及其他交易记录由交易所发送至会员。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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