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王伟2013-09-13 11:49

2、提高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新购或申请跨地级以 上市迁入的或者从省外申请迁入本省的机动车,必须符合迁 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从 2013 年1 月 1 日起,全省实施国家第Ⅳ阶段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力争 2014 年底前珠三角地区提前实施第Ⅴ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 标准。
 
3、提高车用油品标准。积极创造条件供应粤Ⅳ和Ⅴ车用 成品油,2012 年 9 月 1 日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面供应“粤Ⅳ”车用柴油,其他地区 2013 年 7 月 1 日前供应。省经济和信息 化委要会同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油广东分公司和省有关 部门,及时确定我省不同阶段的成品油供应方案,并向国家 有关部委申请出台我省不同阶段的车用成品油价格政策。建 立和完善车用燃油清净剂管理制度,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 市场监管,确保车用成品油达到相应标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4、加快淘汰“黄标车”。重点推进实施鼓励“黄标车” 提前淘汰的经济政策,合理制定机动车淘汰补贴标准,优先 安排资金鼓励重型载货汽车、大型载客汽车等重点车型的淘 汰,引导社会私家“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对满 15 年的运营车辆实行强制淘汰;对满 10 年不足 15 年的运营车辆,在 一个检验周期内环保尾气检测三次不合格的予以淘汰,环保 尾气检测合格的,鼓励其淘汰并给予一定的补贴;不满 10 年 运营车辆可选择自愿淘汰并给与一定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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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机动车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未取 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 动车安检和所有权变更等手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 道路运输营运许可,到 2012 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 90%以上,到 2013年底前,全省各地级以上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均达到 90%以上,其中拟淘汰黄标车必须发放环保标志。实 施“黄标车”限行措施,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2012 年底 前,珠三角各地市(区)应制定完成本市(区)辖区内“黄 标车”限行方案,2014 年底前,珠三角地区中心城区和东莞、 中山、珠海重点镇区要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其中广州、 深圳、佛山主城区内分别形成连片限行区域,广佛形成两市 主城区连片限行区域。到 2012 年底,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地级 以上市所在城市“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比例 不低于 30%,其他地区各地级以上市所在城市不低于 15%, 限行区面积应逐年扩大。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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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把污染减排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投入,加大对减排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资金 支持力度。综合考虑机动车使用年限、车辆价值等因素,制 定淘汰黄标车补贴标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合理比例对 提前淘汰黄标车进行财政补贴,其中优先安排资金补贴淘汰 运营重型载货汽车和大型载客汽车。按照早上多补、迟上少 补的原则,对 2014 年前日产 2000 吨熟料以上(含 2000 吨) 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实施烟气脱硝工程给予财政资 金补助。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对 锅炉淘汰或锅炉整治项目给予财政补助。综合考虑管网长度、减排效益等因素,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 建设补助及奖励政策。鼓励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对进行全过 程污染治理的养殖场给予资金补助,实施商品有机肥价格补 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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