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市场建设不能一蹴而就
Kristian Wilkening告诉记者,从国外几个主要碳市场发展的历程来看,在启动阶段测试各项制度、基础设施和技术规范,及时发现不足和短板并加以改进,以及不断加强各方的能力建设是碳市场发展的必经之路。
目前,全国碳市场运行和实施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由生态环境部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对于温室气体核算、报告和核查的违规行为,以及未履约行为的惩处力度薄弱,仅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行为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力。而欧盟碳市场对于未履约行为的罚金高达每吨未清缴配额100欧元。因此,尽快出台更高层级的法律文件以及更为严格的惩处措施,是全国碳市场得以有效运行的根本。“碳市场的运行不仅只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还需要来自能源和工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等的共同支持和联合监管。”Kristian Wilkening表示。
在第一个履约周期中,全国碳市场暴露出一些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数据质量是碳市场的运行基础,任何对于数据的虚报和瞒报都将直接损害
碳交易的公平性和公信力。而维护数据质量既需要科学、公平、切实可行的技术规范,又需要稳健、透明且具有约束力的监管机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技术
专家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同时,主管部门也可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碳市场数据管理的实践中借鉴和吸收经验,不断提高全国碳市场的数据质量。
张铮表示,随着碳市场的不断发展,各方对于能力建设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长远来看,可以针对不同的群体定制不同的培训内容,例如,分别面向政府主管部门、控排企业、核查机构等,帮助他们找准在碳市场内的定位、精准发挥自身作用,并逐步提升对碳市场的认知和参与水平。此外,还应提高专业研究人员分析和评估碳市场的能力,从而为改进和完善全国碳市场提供决策参考。
Kristian Wilkening告诉记者,生态环境部在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会议上提出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的管理,包括研究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和交易主体范围,健全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继续组织开展碳排放报告质量监督帮扶和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等。“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尽快推动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立法进程,在总结第一个履约周期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修订和完善技术规范和配额分配方案,改善市场流动性、推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重启及继续加强各级政府和参与主体的能力建设,也应成为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的推进重点。”Kristian Wilkening如是说。
众所周知,欧盟碳市场作为最为成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之一,自2005年启动以来已经走过了17年,历经数次改革。欧盟碳市场的经验和教训表明碳排放权交易的建设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在边做边学中自我完善,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具体变化,切实推动所在地区不断提高和实现气候保护的目标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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