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综合执法监管体制机制
新京智库:有法可依问题解决后,更重要的是执法,我们在这方面该如何做?
吕忠梅:目前,我们的执法能力还很薄弱。迫切需要改革传统的“一元监管”、“分而治之”环境执法体制,解决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的监管领域单一、监管程度松散、监管效果不佳的问题,改变监管“不足、不能、不力”的现状。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实现,应该根据《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十四五”规划的要求,加快构建包括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科技、金融监管部门等多部门组成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形成职权边界明晰、责任承担明确、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综合执法格局。建立由排放环境标准、碳监测计划、碳排放规划、碳核算制度等共同构成的相关监管机制。
与此同时,还应在认真研究碳达峰、碳中和纠纷形成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从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公共利益的角度,寻找将相关纠纷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途径和方法。如,当碳排放者不履行、怠于履行或违法履行碳减排义务且又不通过碳市场购买配额或一定数量的
CCER(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致使生态环境或公众健康处于或者持续处于受碳排放影响的状态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碳排放者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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