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碳减排相关法律规定能否保障“双碳”目标的实现?
吕忠梅:客观地说,我国现有立法不能满足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实现的实际需求。首先,专门制度尚未建立。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立法目的是防治大气污染、森林资源利用和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等,虽然可能涉及碳达峰、碳中和的内容,但并不是其直接立法内容。因此,碳达峰、碳中和实现所需要的进展报告制度、评估制度、咨询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年度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专门法律制度在我国并未建立。
其次,各相关法律缺乏统筹,立法目的难以协调。现有碳减排相关立法涉及污染防治法、资源法、能源法、税法、科技法等多个领域,这些立法都涉及温室气体控制,但囿于其自身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时机,缺乏对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统筹考虑,立法目的无法有效衔接。
再次,保障碳达峰和碳中和实现的监管体制机制不明。碳达峰和碳中和实现过程涉及哪些监管主体,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如何,监管主体间的事权如何划分,又该如何开展本行政区域或跨行政区域的联合性或综合性执法活动,监管主体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时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尚无法律加以规定。
新京智库: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某个地方或行业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未能如期实现,追究法律责任将面临于法无据的尴尬?
吕忠梅:是的,这将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当某地方、某行业不履行、怠于履行或违法履行碳达峰和碳中和义务时,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谁来提起诉讼?提起什么样的诉讼?还有,如果因气候变化影响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或者人身财产损失时,应该向谁主张权利?主张什么权利?是否能够获得赔偿?
换句话说,相关诉讼如何定性、权利如何保障,有关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纠纷能否纳入现行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民事侵权诉讼的受案范围,都不清楚。一旦在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实现过程中出现纠纷,没有相应的解决机制和法律依据。违法者得不到追究,受害者得不到保护,势必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对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实现形成负面激励。
碳达峰碳中和立法不能“冒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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