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碳减排领域的法律规制处于一个什么水平?
吕忠梅:目前,中国没有保障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实现的专门立法,但有一定的碳中和法治实践基础。在国家层面,有三部与之密切相关的法律,即《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森林法》第一条将“调节气候”作为立法目的之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二条第3款项支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科技成果转化。此外,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全国
碳市场建设、运行提供了遵循。
在地方立法层面,《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都规定明确规定“倡导……实现碳中和的
绿色环保理念”,《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规定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促进实现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在环境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将碳排放等应对气候变化案件作为四大类环境资源案件之一,“两省五市”中的
试点所在地法院开始审理这一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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