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考虑实现“双碳”目标的立法问题?
吕忠梅:我国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高度重视,早在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就要求“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纳入立法工作议程”,近年来,也不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制定气候变化法、促进碳中和法的议案、提案,所提出的意见建议非常有见地。
但是,碳达峰、碳中和相关立法与我国气候外交谈判和国家发展利益的维护直接相关,也与中国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发挥密切相连,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按照“协调推进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要求,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准则、原则前提下审慎推进国内立法,不能冒进。具体来说,可以分三步走:
第一个阶段我称之为稳步推进阶段。从现在开始到2025年,需要做好三项工作:首先,在修订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利用、国土空间开发、城乡规划建设等领域法律法规时,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纳入立法内容。可以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进行修订,纳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相关内容。其次,以《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为依据,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回应两类物质协同控制的需求,建立协同控制的具体制度、管控标准、纠纷处理程序。再次,鼓励有条件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修改或制定有关植树例、绿化、生态文明建设高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方面的条例或规章时,设置促进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的倡导性条款。
第二个阶段是大力推进阶段。从2026年到2035年,根据“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规划纲要的要求,在总结法治实践的基础上,正式启动《气候法》或《气候变化法》的立法工作。这部法律应被定位为气候变化领域的基本法、基础法,对气候变化相关问题进行原则性、统领性规定。
第三个阶段是保障实现阶段。从2036年到2060年,启动制定《碳中和促进法》或《碳中和问责法》。主要考虑是,从我国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国际减排责任和国家发展权维护的角度看,第一、二阶段的法律不宜过早、过严限制碳排放单位的排放行为,但这也意味着后续的减排要求要渐进提高,这一过程必然会遇到越来越大的阻力,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碳中和促进法》或《碳中和问责法》,以更严格的制度保障碳中和承诺如期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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