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与保障:如何对待两种属性的碳配额
碳排放权属于环境法领域,上述做法符合环境法的法律适用性逻辑:即在遵循法律的一般性原理的基础上,叠加考虑环境的问题特殊性。首先充分考虑碳排放权作为环境权益的特殊性,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区分界定;在界定之后,对于认定为行政许可权、物权的配额,应当分别参照公法、私法的一般性规定。
具体而言,对于认定为非资产的免费配额,应参照行政许可权,以优先保障公共利益、优先履约清缴为原则,设置相应的规定:如明确该类配额不作为司法冻结的适用对象,对实测变化导致的盈余配额限制结转、必要时对持有人作出限制划转和使用等规定。
对于认定为碳资产的配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和保障私有财产权,允许就该类配额设立质押抵押等担保物权,鼓励将其作为底层资产用于各类碳金融业务创新,参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以公允价值入账,也可以适用于民事关系中的债务清偿等。
从发展视角来看,当前碳市场主要服务于国家减排发展目标,配额以免费分配为主要获取途径,因此不能完全等同于金融资产,建议采取上述法律属性认定;随着碳市场机制的成熟完善,有偿分配机制成为主要的碳配额取得形式后,可适当减少相应限定,在对碳配额的法律处理中增加对于私法的考量。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一项长期性体制设计,也是一类全局性机制创新。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作为各类环境权益要素交易市场中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市场化机制最健全的一个,全国碳市场理应以高站位、广格局、宽视野来厘清建设与发展思路;对碳配额法律属性的讨论与认定,也将为明晰各种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的法律属性提供最佳切入点,对排污权、
绿色电力等其他各类环境权益市场的发展提供极强的示范性和引导性,共同支撑和落实中央将能源和生态环境市场纳入统一要素和资源市场体系的战略布局,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统筹谋划发展新格局。
【作者: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课题组成员:李全伟、田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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