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边境调节措施是否可以通过WTO例外条款的检验?
首先,EU CBAM是否符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第20条(b)款内容?第20条(b)款允许缔约方采纳“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鉴于气候变化威胁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所引发的极端天气、海平面上升、沙漠化等对人类及很多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与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之间有真实的联系。气候变化对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的危害已经得到很多国家法院的承认。防止碳泄漏是重要的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之一,而碳边境调节措施,又是实现矫正碳泄漏最有效的经济措施,符合第20条(b)款的政策目标。
其次,EU CBAM是否符合GATT第20条(g)款内容?GATT第20条(g)款允许缔约方偏离GATT的一般纪律,实施保护可耗尽的自然资源的措施,其具体规定是:“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有效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气候系统是一种自然资源,但并不是任何气候系统都适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现有的气候系统是在地球的历史中形成的,而人类也是在这样的气候系统中进化、生存和发展的。但自工业革命以来,对人类安全的气候系统开始发生改变,在最近几十年里,这种改变正在加速。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政府间小组的研究报告,气候的这种改变是由人类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引起的。如果我们不采取任何减排措施,地球气温的上升将根本性地改变现有的气候系统,导致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发生,从而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崩溃,并将危及人类的生存。EU CBAM是一种与保护气候系统有关的措施,其实施也与欧盟国家的国内措施有效结合。
最后,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措施实施的方式与GATT第20条前言是否冲突?欧盟可以要求中国出口欧盟的产品减排温室气体,但减排的方式,只能是按照欧盟进口时的欧盟碳市场的碳价来购买碳边境调节证书,欧盟的这一要求太武断,与GATT第20条前言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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