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边境调节措施的目的
EU宣布CBAM的目的是对冲碳泄漏风险。碳泄漏的危害是:一是减损对减排有严格要求的国家的减排政策和法律的效果,增加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因为高排放产业的转移,排放总量并没有减少;二是在减排严格的国家,化石能源
价格上涨,而减排宽松的国家,化石能源
价格低,从而进一步刺激减排宽松的国家的化石能源消费,使得减排宽松的国家可以“受益”于减排严格的国家因减排而引发的化石能源价格差异;三是碳泄漏还将对采取严格减排政策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产生负面影响,因为碳密集型产业的向外转移,使得留在区域内的碳密集型企业的投资相比于转移出去的投资的收益可能降低,很多产业的投资都可能要考虑排放成本对收益的影响,最后可能使得投资人减少对采取严格减排政策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四是产业转移和投资的流失将间接影响采取严格减排政策国家和地区的就业。
对于碳泄漏问题以及前文所说的欧盟因率先减排而产生的不利竞争问题,经济学家能够给出的矫正方式,就是碳边境调节措施。当然,如果全球各国能够在减排措施上达成一致,那也可以根本性地解决碳泄漏问题。但现实情况是自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达成以后,经过近30年的协商,各国仍然没有就减排温室气体的实质义务和措施达成一致。欧盟在这种背景下为了解决碳泄漏问题,出台了碳边境调节措施立法建议。欧盟拟议的碳边境调节措施就是要求向欧盟出口的产品,与欧盟生产的同类产品或相竞争的产品,承担同样或相似的减排义务,具体的措施就是在每年5月31日前,由得到认可的申报人就进口到欧盟的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数量,缴纳碳边境调节措施证费用,这种电子证书的价格,与欧盟内部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
碳价相关联。单边的碳边境调节措施是在多边减排安排缺位的情况下,不得已的一种次优选择。
有人主张,中国的碳排放,不全是由中国消费产生的,特别是出口产品的碳排放,应该算在进口方,例如欧盟国家的头上,因为中国的出口产品应该被视为为进口国的消费者或者用户生产的。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措施有力地回应了这种观点:既然是为欧盟生产的,那么碳排放也应由欧盟来管理,生产者的减排负担也必须一视同仁。否则,中国的出口产品,为中国拉升了GDP,解决了部分就业繁荣了国内经济,最后排放却算到进口的欧盟国家头上,但又不参加欧盟的减排计划,这样也是不公平的。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