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CBAM与气候公约规则的冲突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是全球气候治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京都议定书》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的量化减排责任,发展中国家不承担量化减排义务。虽然与京都时代、后京都时代相比,《巴黎协定》强调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以动态的“历史责任+现实责任+经济能力”划分缔约方责任,但仍然在减排义务、资金技术援助责任等方面都坚持该基本原则。此外,为避免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措施成为国际贸易的障碍,UNFCCC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者变相限制”。该条款直接回应了GATT第二十条前言的要求,以确保与气候变化有关的贸易措施不会产生扭曲国际贸易的负面效果。
由于产业阶段和分工的不同,中国出口大量高碳产品到欧盟,而把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留在了国内,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据测算,2018年我国对外贸易隐含碳净出口约占全国总排放量10.5%,其中出口欧盟隐含二氧化碳排放2.7亿t,占17.6%。随着国际国内减排要求的不断加严,中国作为生产者本就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减排责任和义务,欧盟作为消费端却没有承担任何责任。然而,欧盟CBAM却仍然以减少“碳泄漏”为由,要求包括中国在内的生产国额外承担欧盟消费造成的减排责任,相当于变相强迫其他国家和欧盟一起减排。这既不符合气候公约提出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还会恶化生产国贸易条件,使其由于缺乏资金技术而不积极减排。更为有效的做法是,欧盟等发达国家对内减少需求,转变消费方式;应该对外积极履行资金和技术转移责任,帮助发展中国家走低碳转型道路。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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