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税收优惠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我国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与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要求结合在一起,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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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利用资源税收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2.对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税收优惠。(1)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2)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二氧化氮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的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删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3.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1)营业税。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2)增值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3)企业所得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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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先进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税式支出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相较于税制改革,更具有灵活性和有效性。首先,推动税制改革涉及立法层面,又具有增税倾向,在制度和社会两方面的阻力都很大。其次,通过税制改革提高资源产品价格的方式到底能够对二氧化碳排放起到的作用效果是无法确定的。而税式支出的方式比较灵活,又是减税导向的改革,与结构性减税的总体目标一致,而且其效果可以立竿见影,非常直接。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税式支出对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会越来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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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税式支出需要根据国家产业结构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使用,是一种配套性政策。过多税式支出政策有可能侵蚀税制的完整性和公平性。这要求在推出税式支出政策的时候同样需要非常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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