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源税制改革
中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现行资源税制则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据易碳家了解到,2004年以来,随着矿产资源价格持续走高,国家对资源税进行了多次调整,包括提高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的税额标准,取消对有色金属矿减征30%资源税的优惠政策。2010年,我国在新疆和西部地区率先进行了资源税原油、天然气税目从价计征改革,并从2011年11月开始向全国推广。经过历次调整,我国资源税制已经日趋完善,对于调节资源价格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税制与十八大提出的“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资源税在“上游”对产品产生影响,对于调节市场供求关系、控制能源使用与碳排放量具有最直接的作用,而且具有全局影响。目前对资源税比较普遍的意见有:从量计征定额税率调控作用微弱,除已经改革的原油、天然气税目外,其他税目无法使资源价格随市场价格提高;征税范围过窄,只将6种矿产资源纳入征税范围,而对其他矿产资源以及土地、水、森林等其他资源不征税,没有体现这些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值得关注的是,资源税收入在我国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很低,据易碳家了解到,2011年资源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仍仅为0.7%,还没有达到1994年的比重。“资源税税负保持较低水平,与我国资源过度使用、碳排放量居高不下有直接关联,这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严重不符。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改变资源税计征方式,提高资源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既是完善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对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建立地方主体税种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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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改革的难点在于,其不仅涉及税制改革,还涉及盘根错节的各种收费项目如包括石油特别收益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等。资源税费关系紊乱,重复设置问题突出,这些问题使得单方面的税制改革难以突进。
资源税如果想起到降低碳排放的作用,还必须考虑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配套改革。资源税税负提高之后,资源产品最终销售价格上升,才能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由于没有相应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配套改革,已率先进行的资源税改革暂时还无法实现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目标。事实上,已进行的改革只是调节了资源开采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在资源开采补偿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转移油气企业一部分超额利润,对地方矿产资源开采可以起到一定的补偿作用。即使有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目前资源类企业已形成垄断格局,在这样的市场上难以形成有效的价格信号,资源产品的稀缺性与不可再生性是难以体现的。据易碳家了解到,在垄断市场上,如果资源企业能够自主进行定价,那么,增税之后企业的税负一定会被转嫁出去,资源开采企业的实际税负甚至还可能因提价幅度超过税收而下降。对于利用资源的企业来说,资源税新增税负会增加资源利用的成本,如果它们有能力转嫁的话,那么,最终负担资源税新增税负的是作为消费者的国民。在没有有效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之前,以节能减排为目标的资源税税负提高有可能产生新的收入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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