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形成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发挥标准的倒逼促进作用
为了确保资金投向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领域,亟需建立气候投融资标准,界定气候项目类别,规范相关流程。《指导意见》中强调,要统筹推进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的建设,通过制订气候项目标准、完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建立气候绩效评价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对气候投融资活动的预期引导和倒逼促进作用。
具体来看,制订气候项目标准,以应对气候变化效益为衡量指标发布重点支持的气候项目目录,其重要意义在于有助于引导金融机构定义和识别应对气候变化项目,由此逐步开发出相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丰富气候项目的融资渠道。同时,对于资本市场,气候类金融产品凭借其优异的气候风险抵御属性,可以填补传统资产组合框架中的气候风险防范缺口。中国目前规模不断提升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产品,其中大部分资金都是投向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项目,只是没有标准界定,不能进行气候贴标。
关于气候项目标准体系的细则制订,《指导意见》提出,要将气候项目标准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相衔接,意味着在当前阶段,相关金融机构可以借鉴《指导目录》中涉及的产业和领域,提前布局气候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开发。而对于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认证,《指导意见》指出要推动建立气候项目界定的第三方认证体系,鼓励开展第三方认证。这与绿色金融体系中有些金融产品鼓励采用第三方认证,有些不需第三方认证的模式有所区别,会促进气候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认证体系采用更加市场化的运作模式。
此外,《指导意见》所强调的完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预计将推动上市企业和发债企业气候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形成,为资本市场合理防范气候风险提供信息依据。而建立气候绩效标准体系则指引信用评级机构将ESG因素纳入评级体系,以逐步形成社会各界对金融机构、企业和各地区应对气候变化表现的科学评判和社会监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